電梯突然下墜傷人電梯公司賠償損失
發布時間:2015-12-31 09:23 點擊率:1947
近日,北京市順義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商場電梯事故引發的人身傷害賠償案,法院判決電梯公司賠償傷者損失。 原告李某訴稱,他在某商貿城乘坐觀光電梯上5樓時,電梯在5樓停止后突然下墜至3樓中間,其和另一名同伴王某受傷。王某當即撥打了110求助。后在商場保安和其他人員撬開電梯門后,他們被解救出來。事故發生后,李某腰椎頓感疼痛難忍,當即找到商貿城的物業辦公室。辦公室負責人說此部電梯還在試運行期間,曾發生過多次墜梯事故,應由電梯公司負責,并立即打手機通知電梯公司。 電梯公司派技術人員趕到出事地點,帶李某到醫院檢查治療,并支付了醫藥費。李某早在2011年9月曾因交通事故造成腰部骨折,在醫院安裝鈦合金內固定,正常工作生活從未感到不適,不需要做手術。但因此次電梯墜梯事故,造成其手術內固定松動變化,經醫院診斷檢查,需手術拆除。后李某做手術拆除內固定,住院22天。 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電梯公司賠償其醫療費15545.13元、誤工費5372元、護理費3687元、營養費4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交通費1400元、住宿費720元,合計27564.13元。 電梯公司辯稱,其作為生產者,一直都是符合國家規定進行生產的,產品都具有合格證及驗收報告;原告所述的電梯墜落后停止的情況,經公司技術人員事后檢查,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該裝置停止產生的震動經科學計算,相當于從約10厘米的高度跳下來的震動程度,無法對人身造成傷害;事發當時,電梯內乘客共有約10人,除原告外,其他人均表示身體無異常。公司本著與合作單位友好合作的目的,帶原告去醫院診斷。經醫院診斷,原告當時患有軟組織損傷,無其他異常,但該軟組織損傷也未必是電梯墜落造成。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損失。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原告李某因電梯從5樓墜至3樓的事故造成傷害,作為電梯生產者被告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原告主張的醫療費,法院根據其自費項目金額予以核定;對其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于法有據,予以支持;對營養費、交通費和住宿費,法院根據原告本人就醫而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予以酌定。綜上,判決電梯公司賠償原告李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3574.5元。 |